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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02-03 07:49  作者:网络编辑  来源:南充信息网   浏览次数: 

南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实  施 细 则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7〕56号)及《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8〕2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及覆盖范围

凡具有我县非城镇户籍适龄人员,均属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参保年龄为男0—59周岁,女0—54周岁。未参加或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二、个人保险编号

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保险编号。未办理《身份证》的,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上的身份证编号为准。同一参保人员,其保险编号在所有表、卡、册、证上的号码必须一致,不得重号、漏编。如《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记载不相符时,以《户口簿》的出生时间记载为准。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的办理

(一)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二张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续缴手续。

(二)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根据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认真计算应缴保险费并开据《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参保人员凭《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到县农保局指定的南部县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如实缴费后,乡镇农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凭银行出据的缴费凭证如实为参保人员填写《南充市农村养老保险登记卡》并加盖印章,并将参保人员相关材料及时上交县农保局,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县农保局对乡镇农保经办机构上报的《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南充市农村养老保险登记卡》及银行出据的缴费凭证进行认真复核并按参保人员分别出据《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同时对相关表册加盖印章。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1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发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由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续缴保险费的人员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银行出据的缴费凭证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登记该次缴费记录。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组成。

1、个人缴纳

参保人可以根据年龄和经济条件,选择养老保险金缴费标准和缴纳方式。

(1)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100%至500%之间根据参保人员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确定缴纳基数,缴费比例为20%。

(2)缴费方式。参保人可分期或一次性缴纳年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鼓励一次性大额趸交,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以上。参保人员在5年跨度的时期内分期或一次性足额缴纳(5年内所应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本息)的,视为连续缴费,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按年加收利息和滞纳金。利息和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以及服刑、劳教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继续计息;被通缉或在押后案件撤销或无罪释放的,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应继续缴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且初次参保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参保的,可按参保时的上一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15年后,从缴费后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2、财政补贴

为体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县财政在每年预算中按上年所交养老保险基金的3%予以补贴(随着财力增强政府可适当调整补贴比例)。

3、集体补助

(1)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取得土地融资收益的,在参与分配前,村集体按一定比例提取养老保险金专项用于为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补助费。具体比例,由村民委员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责任编辑:南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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